返回首页
品牌设计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logo设计
VIS设计
包装设计
画册设计
商标注册
申请指南
商标分类
商标查询
商标转让
商标知识
商标新闻
商标续展
审查标准
商标案例
驳回复审
商标故事
关于正轩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品牌设计
商标查询
注册流程
商标交易
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
成功案例
领证通知
商标知识
长春商标权的继承规定
来源:正轩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01-28
个体工商业者
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
名称
,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
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上一篇:
长春商标注册后商标权的终止情形
下一篇:
长春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
相关阅读
·
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那些文件[2010-10-26]
·
关于商标注册优先权规定的问题[2010-10-26]
·
未注册商标法律地位[2010-10-26]
·
什么是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2010-10-27]
·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 答辩[2010-11-29]
联系我们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975号
中国城建大楼A座2313室
电话:0431-85694663
传真:0431-85694663
手机(Mob):13604427706
QQ:56704108 422903653
网址:www.ccclogo.com
信箱:ccclogo@vip.qq.com
商标分类
01类
02类
03类
04类
05类
06类
07类
08类
09类
10类
11类
12类
13类
14类
15类
16类
17类
18类
19类
20类
21类
22类
23类
24类
25类
26类
27类
28类
29类
30类
31类
32类
33类
34类
35类
36类
37类
38类
39类
40类
41类
42类
43类
44类
45类
正轩服务
沟通洽谈确定合作意向
采集资料调研标志定位
展开设计挖掘标志要素
确认正稿方案客户签收
关于正轩
|
企业文化
|
信息反馈
|
互利合作
|
相关服务
|
联系我们
长春市正轩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吉ICP备09000311号 Copyright@2010Zhengxuan.All Rights Reservwd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商标网
中国商标专网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