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工商局获悉,2013年,我市“净月潭”“老君炉及图”“禹衡图形”“卓展购物中心CHARTER SHOPPING CENTER及图”和“大自然NATURE及图”5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我市驰名商标数量增至35件,比上年增长16.7%;吉林省著名商标257件,比上年增长17.9%;长春市著名商标324件,比上年增长25.6%;地理标志6件,比上年增长50%。
截止到2013年12月底,我市工商部门检查经营主体74570户,检查各类市场3212个次,整治重点区域729处;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27件,案值183.58万元,罚没款168.07万元;查处5件侵犯“大众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查处侵犯涉外商标“85度C”(商标持有人为台湾企业)专用权案,查处侵犯驰名商标“榆树钱”专用权案。
“味道85度C”商标侵权
案情摘要:
2013年7月2日,长春市工商局商标分局接到台湾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举报,称长春市朝阳区味道面包坊的6个附属店所使用的服务标识侵犯其“85度C”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对该面包坊进行查处。“85度C”商标系台湾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饭馆、咖啡馆、茶馆、比萨饼店、蛋糕店等,注册时间为2008年9月7日。
当事人顾某于2006年4月开始成立长春市朝阳区味道面包坊,经营面包和糕点,先后在重庆路、桂林路、红旗街、大经路、经开区、汽开区设立了6家附属店。其门市牌匾、店面装潢、经营设施及商品包装上,都使用了“味道85度C”的标识,时间直至案发。
执法依据:
当事人顾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相近似的服务商标,侵犯“85度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
“味道85度C”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对认定近似商标具有着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该案所涉及商标“85度C”系台湾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第43类服务
项目(包括蛋糕店)上的注册商标,该公司自2003年开始使用“85度C”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5年2月25日,2008年在中国内地开设连锁店,“85度C”商标以其独特的显著性,在市场上有着较高的知名度。该案当事人使用“味道85度C”服务标识,使用时间上晚于“85度C”,市场知名度更不及“85度C”,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视所涉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尤其是在比对商标的知名度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通常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性,而不采取整体对比。
“橘子红了”更换商标后上市销售
2013年5月27日,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举报,长春“橘子红了”饰品专柜销售的“橘子红了”品牌太阳镜,均为更换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商品。经查,“威狄狼”商标系临海市国友眼镜厂经营者尹海友经有关部门核准注册。两处销售专柜均由长春市鑫长莹经贸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本市两处专柜销售的“橘子红了”商标的太阳镜,是从南方眼镜店购进“威狄狼”牌太阳镜后,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临海市国友眼镜厂生产的标有“威狄狼”注册商标的包装袋更换为“橘子红了”商标,并将其更换商标后的太阳镜重新投入市场。
执法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201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属于“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新增加的一项商标侵权行为,也是市工商局近年来查处的第一例“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案件。“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该案当事人擅自将他人生产的“威狄狼”牌太阳镜的“威狄狼”商标,更换为自己的“橘子红了”商标,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其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牌和制造者误认为是当事人,同时妨碍了商标注册人依法使用商标的权利,排挤了商标注册人占有市场的份额,造成对商品出处的误导,极有可能造成该商标的淡化,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
青岛冰醇啤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摘要:
2012年,某经销商在吉林省销售产地为黑龙江哈尔滨市(生产商: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的青岛(瓶装、罐装)冰醇啤酒,酒瓶和啤酒易拉罐上印有“NBA中国官方市场合作伙伴”及NBA文字和图形。经调查,美国篮球协会资产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授予NBA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在大中华区域内使用,并授权以NBA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使用上述NBA知识产权的协议。NBA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和青岛啤酒签署的协议截止日期是2011年9月30日,与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市场合作与赞助协议,期限是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执法依据:
当事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过期的情况下,继续在酒瓶和啤酒易拉罐上印有“NBA中国官方市场合作伙伴”及NBA文字和图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其实质是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2012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做出处理。
案例评析:
“NBA”作为美国篮球职业联赛
的缩写,在国际上具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并已在我国申请了商标注册。该案当事人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虽与“NBA”商标所有人签有市场合作协议,允许其在生产的啤酒上使用“NBA”注册商标,但合作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当事人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合作期满后,未经许可擅自继续使用“NBA”注册商标,其行为影响范围较广,案值数额较大,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商标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代理商擅自灌装面粉冒充代理品牌销售
杜某(个体业户)于2009年10月开始代理销售内蒙古杭锦后旗二道桥粮油综合加工厂生产的“双保”牌面粉。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当事人杜某未经“双保”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灌装标有“双保”商标的面粉,混入到正品“双保”牌面粉中一起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杜某共擅自灌装“双保”牌面粉450袋。另查明,“双保”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内蒙古杭锦后旗二道桥粮油综合加工厂。
执法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
出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其侵权行为又有别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该案当事人是“双保”面粉吉林省唯一一家代理商,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当事人未经“双保”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生产灌装假冒“双保”商标面粉,并将其混在自己代理的正牌“双保”面粉里,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其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侵权商品辨别不易。如果不是商标权利人在市场上多方认真查看,是很难发现的。随着对商标侵权行为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真中掺假的商标侵权行为就是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汽车配件经销处购买冒牌货
案情摘要:
某经销商于2013年10月初,从常州市华美汽车配件经销处购进一批标有“BYD”商标的汽车配件,准备在其鑫隆汽车配件商行进行销售时,被市工商局查扣。该批标有“BYD”商标的汽车配件,经“BYD”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该批标有“BYD”商标的汽车配件有15个品种。
执法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BYD”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做出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及私家车的爆发式增长,汽车配件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汽车配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也不断发生,商标侵权汽车配件对车辆的安全行驶具有着较大的隐患。但目前对汽车配件行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还不够,应不断加大汽车配件行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以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记者 祝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