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此稻香村非彼稻香村 我省某稻香村被诉侵权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享有“稻香村 dxc”注册商标专用权。吉林省某稻香村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糕点生产。在其生产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稻香村”标识。2013年,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苏州稻香村公司对涉案“稻香村”标识申请了注册商标,而吉林某稻香村公司对该标识申请登记为企业字号,且该企业字号的登记时间在苏州稻香村公司注册商标权取得时间之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稻香村”标识在社会上的广泛公知性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于2003年取得“稻香村 dx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观事实,应当确定吉林某稻香村公司不当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结果构成了对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案例二:
这个名不能随便用 “长春饭店”要求正名获赔偿
长春饭店在长春市经营多年,后经工商部门核准,更名为“长春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该饭店发现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在其经营的长春某饭店招牌中突出使用“长春饭店”字样,并在其提供的火柴盒、单据和宣传材料中使用“长春饭店”名称。长春饭店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长春饭店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损害竞争对手,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张某某停止侵权,赔偿长春饭店经济损失7万元,并在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案例三:
两把假冒名牌锁
卖方赔偿原告6000元
李晨曦(化名)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朝阳区红旗街开了一家小型超市,经营日用百货。2013年8月15日,一名顾客从他经营的超市购买了两把铁挂锁。不成想,这两把小小的锁头日后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让李晨曦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原来,购买锁具的人是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锁业)委托的代理律师。律师购买锁具的同时,申请公证处保全证据,并在长春中院提起诉讼。原告三环锁业诉称,自己是“三环”牌锁类商标专用权人,持有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处在有效的续展期内。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己方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销售侵权产品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1.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物品,通过比对,被控侵权商品(锁具2把)上的商品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基本一致。而通过比较被控侵权的商品和原告自己生产的铁锁,从材质、包装等方面可以判定,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根据庭审中的证据和现场比对情况,能够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非原告生产也未经原告授权,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长春中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案例四:
可爱的“喜羊羊”
不能随意使用
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在电视上热播以来,其中的系列卡通形象风靡全国,深受儿童喜爱。很多商家抓住孩子的心理,生产、销售与动画片中卡通人物有关的儿童商品,大到毛绒玩具,小到贴纸拼图,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殊不知,这可能也会涉及侵犯知识产权。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于2008年8月29日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进行登记,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及电影中的主要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小灰灰太空装、红太狼等美术作品拥有合法著作权。
2011年11月,原创动力委托代理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长春市一家大型超市(以下简称超市)购买了一套印有“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积木。在此之前,原创动力申请公证处对购物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正。
2013年,长春中院受理原告原创动力诉被告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喜羊羊”卡通形象著作权的积木,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311.91元。
被告超市在答辩中称,己方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超市所售商品通过正常渠道进货,有进货发票,供应商也是合法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经营协议书》时约定供应商保证所提供商品不得侵权,所以己方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缺乏证据支持。 |